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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意見:創新藥在這3種情況下可給予有條件批準上市

2017-12-22

​​​12月20日,總局發布了《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準上市的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 》(下稱《意見》),《意見》中提到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準上市是指對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創新藥,在規定申請人必須履行特定獲得正規批準的條件下,基于以下情況而批準上市。

(一)應用替代終點指标或中間臨床終點指标的臨床研究結果可以預測該産品很可能具有療效和臨床獲益而給予有條件批準上市。

(二)根據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且較現有治療手段具有明顯優勢,允許在完成确證性臨床試驗前有條件批準上市。

(三)境外已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另外,《意見》适用于未在中國境内上市銷售、用于治療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罕見病的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創新藥。目的是縮短臨床試驗的研發時間,提早應用于無法繼續等待的急需病人。

附《意見》全文:

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準上市的技術指南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具有臨床價值的臨床急需藥品上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藥品注冊審評工作實踐,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臨床急需藥品有條件批準上市是指對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創新藥,在規定申請人必須履行特定獲得正規批準的條件下,基于以下情況而批準上市。

(一)應用替代終點指标或中間臨床終點指标的臨床研究結果可以預測該産品很可能具有療效和臨床獲益而給予有條件批準上市。

(二)根據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且較現有治療手段具有明顯優勢,允許在完成确證性臨床試驗前有條件批準上市。總局意見:創新藥在這3種情況下可給予有條件批準上市

(三)境外已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未在中國境内上市銷售、用于治療嚴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罕見病的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創新藥。目的是縮短臨床試驗的研發時間,提早應用于無法繼續等待的急需病人。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申請有條件批準的新藥應該是拟用于預防或治療嚴重疾病或降低疾病進展至更嚴重程度的藥品包括治療罕見病的藥品。對嚴重疾病的定義應基于臨床上對生存、日常功能以及疾病病程和預後的判斷。

第五條目标适應症的現有治療手段應具有未被滿足的臨床需求。未滿足的臨床需求通常包括以下情況:

(一)無批準可用的治療方法。

(二)有可用的治療方法:當一種病症存在可用療法時,如果新的治療藥品能滿足下述條件,通常也被認為可解決未滿足的臨床需求:

1.與現有療法相比,對疾病的嚴重結果有明顯改善作用;

2.對現有療法不耐受或無療效的患者有明顯療效作用;

3.可以有效地與不能與現有療法聯用的其他關鍵藥物聯用;

4.療效與現有療法相當,但可避免現有療法的嚴重毒性或降低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或改善病人的依從性;

5.解決新出現或預期會發生的公共衛生需求。

第六條監管機構基于提供的臨床試驗結果,對終點指标的有效性評估可預測該藥品的臨床獲益。

第三章 療效指标選擇

第七條用于有條件批準臨床急需藥品上市的終點指标通常有兩類:(1)很可能預測臨床獲益的替代終點,(2)可以更早測量藥物對臨床獲益的中間臨床終點指标,根據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且較現有治療手段具有明顯優勢。申請人應與監管機構溝通并确定有條件批準的替代終點指标、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要求、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的标準、确證性臨床試驗的設計及其他前提條件。這些協議條件将作為有條件批準上市申請的受理、立卷審查和審評審批的重要依據。臨床終點是直接測量藥物療效的特征或變量,即對患者感覺(例如症狀緩解)、功能(例如運動性改善)或生存的影響。

第八條一般用于有條件批準的臨床研究替代終點是一個生物标志物,可以是實驗室檢查項目、放射影像學、體征或其他指标,其本身并不衡量臨床獲益,但可以預測臨床獲益。依據支持标志物對臨床獲益的預測能力的證據的強度,替代終點可以是已知可預測臨床獲益的生物标志物,或者是很可能預測藥品拟定臨床獲益的生物标志物。

第九條中間臨床終點指标一般用于慢性疾病的臨床獲益評價,通常認為短期臨床獲益很可能預測長期臨床獲益。例如,治療多發性硬化病的藥物用于常規批準需要有2年的用藥觀察臨床指标,而用于有條件批準的中間臨床終點指标隻需要有1年的用藥觀察即可。

第十條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是指尚未完成臨床試驗方案前所提交的臨床試驗數據。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該提供拟定替代終點,中間臨床終點,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很可能預測藥物預期臨床獲益的證據。确定終點指标是否很可能預測臨床獲益需要根據疾病、終點和預期作用之間關系的生物學合理性以及支持這種關系的經驗證據進行判斷。

第十二條支持有條件上市許可的臨床試驗數據質量應符合相關指南的要求和标準。有效性标準應基于充分的臨床研究。若根據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且較現有治療手段具有明顯優勢,也可允許在完成确證性臨床試驗前有條件批準上市。但需與藥品監管機構達成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的标準。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該盡早制定确證性臨床試驗的方案,制定臨床試驗時間表,以便盡快獲得産品是否具有臨床獲益的直接數據。在批準有條件上市時,申請人應就要求的确證性臨床試驗方案與監管機構達成一緻意見并開始實施。如不能開始實施,應提供充分證據。

第十四條根據中間臨床終點指标,早期或中期臨床試驗數據而批準上市的,需按已确定的臨床試驗方案完成臨床試驗。

第十五條如治療罕見病的藥品已在境外批準上市,申請人可應用支持其境外批準上市的數據來直接申報有條件批準上市。如獲有條件批準,申請人需盡快完成藥品監管機構要求的人種差異試驗及其他臨床試驗。

第十六條在以下情況下,藥品監管機構可撤銷已經獲得的有條件上市許可:

(一)要求證實産品預測臨床獲益的試驗未能證實該獲益。

(二)其他證據證明産品在使用條件下未顯示安全或有效。

(三)申請人未能盡職開展所需的批準後藥物試驗。

(四)申請人傳播與産品有關的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資料。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條對于有條件批準臨床急需藥品上市的申請,申請人可參照《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申請與監管機構的溝通會議,讨論有條件上市許可的可能性及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時,提出有條件批準臨床急需藥品上市的申請。

第十九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負責對有條件上市申請進行技術審評,必要時召開專家咨詢會對技術問題進行讨論。

第二十條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