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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發文,禁止藥房托管!

2018-11-28

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國家首次發文,禁止藥房托管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意見》從5個方面提出了14項要求,促進藥學服務的高質量發展。其中,在“加強藥學部門建設”方面明确提到:
 
 
  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提出,禁止醫院藥房托管。說起來,近幾年藥房托管可謂是“命運多舛”,屢屢被質疑,甚至被禁。
 
  從字面上解釋,藥房托管,即醫院藥房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醫院通過契約的形式,将藥房交給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的醫藥企業進行有償經營與管理,而藥房的所有權仍舊屬于醫院
 
  随着兩票制的推進,藥房托管已呈遍地開花之勢。據《經濟參考報》此前報道,目前全國範圍内,約有半數以上的二級及以下醫院已實施或計劃實施藥房托管。
 
  從大的醫改方向來看,在推出兩票制的同時引入醫院藥房托管,既能降低藥品價格,又能維持醫院的良性運轉,可謂是一舉多得。但由于醫院藥房托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漏洞,全國仍有不少地方主管部門持反對意見。
 
  曾任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的廖新波就曾公開表示:“藥房托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多地叫停、禁止藥房托管
 
  近年來,随着反對的聲音越來越多,全國各地的監管部門對藥房托管的态度,已逐漸開始有所變化。
 
  今年10月12日,四川省發改委官網刊登了《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糾正藥房托管和藥品配送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一文,稱西充縣在公立醫院藥房托管和藥品配送因涉嫌壟斷被叫停和整改。
 
  6月1日,上海衛計委發布《關于本市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藥事管理推動藥學服務轉型發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立醫療機構在進行藥房供應鍊優化過程中,須審慎設定與醫藥企業的合作模式,不應與有關企業開展藥房‘托管’或類似業務合作,防範合作可能帶來的法律和政策風險。”
 
  5月21日,北京市醫管局發布新規,明确規定:“醫生為患者開具外購藥品(醫院目錄内未涵蓋)處方時,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藥店、藥房(含醫院自費藥房、自辦藥店)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業界認為在此規定下,藥房托管将“不攻而破”。
 
  今年6月召開的第十四期楚商“親清”政商座談會上,楚商與湖北省衛計委談到藥房托管的問題時,湖北省衛計委明确表示,藥房托管在湖北省是不允許的。
 
  2017年12月,山東省政府發布《山東省“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明确表示将“完善藥品配送企業管理辦法,加強藥品配送行為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嚴禁網下采購配送藥品。”
 
  2017年7月,廣東發改委公開征求《藥房托管行為反壟斷執法指南》的意見。明确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不能違法指定提供服務,排除和限制行業企業公平競争、不能剝奪市場競争主體的法定定價權利等10種行為行政權力濫用形式。
 
  更早前,在2016年8月,青海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科室管理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嚴禁醫療機構進行藥房托管或承包”。
 
  不僅各地監管部門叫停、禁止,如今,國家衛健委也已正式發文,明确禁止藥房托管。
 
  未來,已在全國遍地開花的藥房托管,将會如何走向?歡迎留言探讨。
 
  附:《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實施健康中國戰略,進一步轉變藥學服務模式,提高藥學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健康需要,現就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藥學服務重要性的認識
 
  藥學服務是醫療機構診療活動的重要内容,是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的重要環節。藥師是提供藥學服務的重要醫務人員,是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實現安全有效經濟用藥目标不可替代的專業隊伍。藥師為人民群衆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是衛生健康系統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的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立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必然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藥學服務,适應新形勢新要求,加快藥學服務模式轉變,加強藥師隊伍建設,探索構建适應人民群衆需求的藥學服務體系,促進新時期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推進分級診療建設,構建上下貫通的藥學服務體系
 
   (一)統籌分級診療整體推進。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構建醫療聯合體、推進分級診療工作中,要将藥學服務統籌考慮,納入整體工作安排。加強醫療聯合體内藥學服務體系建設,确定不同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定位,加強培訓和指導,提高醫療聯合體藥學服務整體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藥品供應目錄銜接。
 
  以推動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和強基層為重點,加強醫療聯合體内各醫療機構用藥銜接,逐步實現區域内藥品資源共享,保障基層診療、雙向轉診用藥需求,方便群衆就近取藥。鼓勵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療共同體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做好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以全面配備和優先使用基本藥物為基礎,推進實行統一的藥品供應目錄,實施統一采購、統一配送。
 
   (三)促進藥學服務向基層下沉。
 
  探索建立醫療聯合體内的藥學服務标準或規範,構建統一供應藥品的知識庫、處方審核的規則庫,實現醫療聯合體内藥學服務、藥品信息的标準化。牽頭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指導,通過進修培訓、對口支援、遠程會診等方式提高其合理用藥水平,尤其是為簽約服務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用藥指導的能力和水平,實現醫療聯合體内藥學服務連續化、同質化。
 
   (四)探索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
 
  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商醫保部門制訂出台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政策,明确可開具長期處方的慢性病目錄、用藥範圍、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對評估後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開具12周以内相關藥品。首次長期處方必須在實體醫療機構開具。藥品調配時随藥品同時發放“慢性病長期處方患者教育單”,告知患者關于藥品儲存、用藥指導、病情監測、不适随診等用藥安全信息。鼓勵藥師參與家庭醫生團隊簽約服務,為長期處方患者提供定期随訪、用藥指導等服務。
 
  三、加快藥學服務轉型,提供高質量藥學服務
 
   (五)轉變藥學服務模式。
 
  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實行藥學服務模式的“兩個轉變”,即從“以藥品為中心”轉變為“以病人為中心”,從“以保障藥品供應為中心”轉變為“在保障藥品供應的基礎上,以重點加強藥學專業技術服務、參與臨床用藥為中心”。通過轉變模式,進一步履行藥師職責,提升服務能力,促進藥學服務貼近患者、貼近臨床、貼近社會。
 
   (六)加強藥學部門建設。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藥學部門建設管理,落實《二、三級綜合醫院藥學部門基本标準(試行)》和《醫院中藥房基本标準》。堅持公立醫院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院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醫療機構要加強藥品庫存管理,建立短缺藥品儲備制度,對易發生短缺的藥品應當保證2-3個月藥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保證臨床用藥需求。
 
   (七)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托藥事質控中心等組織,開展本區域内、跨醫療機構的處方點評,将點評結果納入對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指标中,并與醫師處方權授予、職稱評定、醫師定期考核和藥師審核處方質量評價挂鈎。加強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對藥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對用藥不合理、問題集中或突出的藥品品種,依法依規及時采取措施。鼓勵使用通過質量和療效一緻性評價的仿制藥。
 
  四、加強藥師隊伍建設,充分調動藥師隊伍積極性
 
   (八)加強藥學人員配備培養。
 
  各醫療機構要根據本機構的功能定位、診療服務量等因素,科學設置藥學崗位,加大藥學人員配備力度,使得人員數量能夠滿足藥學服務需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要持續開展藥學服務培訓,使得所有藥學人員均掌握藥學服務基本技能,提升服務能力。加強臨床藥學學科帶頭人、骨幹青年藥師等藥學人才的培養;支持醫療機構與高校、行業學協會等合作,開展具有針對性、前瞻性的高層次臨床藥學人才培養。
 
   (九)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
 
  各醫療機構要深入落實臨床藥師制,按照規定配備臨床藥師。要逐步實現藥學服務全覆蓋,臨床藥師為門診和住院患者提供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針對疑難感染性疾病、惡性腫瘤等疑難複雜疾病,要有臨床藥師參與藥物治療和會診,提供多學科診療服務。探索實行藥師院際會診,為疑難複雜患者解決藥物治療問題。鼓勵醫療機構開設合理用藥咨詢或藥物治療管理門診,重點面向患有多種疾病、使用多種藥品的患者。
 
   (十)完善績效考核管理機制。
 
  建立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符合藥事服務特點的績效考核制度,并與藥師的薪酬發放、崗位聘用、職稱晉升等挂鈎,提高藥師待遇水平,穩定和壯大藥師隊伍。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要向工作任務重、工作質量高的人員傾斜。改變唯論文傾向,更加激發藥師服務于患者、服務于臨床的積極性。鼓勵各地在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中有效體現藥事服務價值,合理設置藥學人員服務收費項目,采取多種方式補償藥學服務必需成本。
 
  五、積極推進“互聯網+藥學服務”健康發展
 
   (十一)加強電子處方規範管理。
 
  落實《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加強電子處方管理。加強電子處方在互聯網流轉過程中關鍵環節監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确保處方可追溯,實行線上線下統一監管。
 
   (十二)探索提供互聯網和遠程藥學服務。
 
  根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規定,有資質的互聯網醫院可探索開設專科化的在線藥學咨詢門診,指導患者科學合理用藥,提供用藥知識宣教,解決患者藥物使用中遇到的問題。鼓勵借助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面向基層提供遠程藥學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區域性處方審核中心,并加強處方調配事中事後監管。
 
   (十三)加快藥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
 
  繼續加強醫療機構電子病曆建設,逐步實現醫療聯合體内處方實時查閱、互認共享。鼓勵将藥學服務納入區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藥學服務與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等數據對接聯通,暢通部門、區域、行業之間的數據共享通道,促進藥學服務信息共享應用。
 
   (十四)探索推進醫院“智慧藥房”。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處方系統與藥房配藥系統無縫對接,縮短患者取藥等候時間。通過開設微信公衆号、患者客戶端等,方便患者查詢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對慢性病患者的定時提醒、用藥随訪、藥物重整等工作,重點是同時患有多重慢性病的老年患者,以保障用藥安全。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工作部署,全面提高藥學服務水平,促進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将加強工作指導和督導檢查,對不履行藥事管理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追蹤整改,問題嚴重的,将追查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