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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2019-08-30

8月30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确,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包括了一個項目的完整費用,并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其所在地區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
 
  對于各界關心的醫保支付問題,此次意見強調了線上線下公平。意見指出,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範圍内的線下醫療服務内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經相應備案程序後,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并按規定支付。
 
  有醫療行業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評價說,“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出台,将成為醫療領域新型生産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将推動遠程醫療和互聯網診療進入一個規範有序全面發展的新裡程。
 
  明确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準入條件
 
  “互聯網+”醫療服務進行合理定價的呼聲由來已久。但由于遠程醫療等互聯網醫療服務沒有确定的業務模式,物價部門很難核算成本并定價。現實中,有的醫院自行定價,價格也是“千人千樣”,标準不一。
 
  與此同時,也有醫院因為擔心自行定價後被物價監管部門定義為“亂收費”,從而免費提供遠程醫療服務,但這也會影響醫務工作者參與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尚未納入醫保,為此也有部分人因擔心醫療費用負擔而不敢嘗試該項服務。
 
  此次發布的意見無疑将解決上述問題。意見提出,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納入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體系統一管理。那麼,哪些屬于服務項目可以進行收費,哪些又不能作為服務項目收費呢?
 
  意見中明确,設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同時符合五個基本條件:
 
  一是應屬于衛生行業主管部門準許以“互聯網+”方式開展、臨床路徑清晰、技術規範明确的服務。
 
  二是應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務。
 
  三是服務過程應以互聯網等媒介遠程完成。
 
  四是服務應可以實現線下相同項目的功能。
 
  五是服務應對診斷、治療疾病具有實質性效果,不得以變換表述方式、拆分服務内涵、增加非醫療步驟等方式或名義增設項目。
 
  對于不可以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意見指出,僅發生于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務;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不屬于診療活動的服務;以及非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遠程手術指導、遠程查房、醫學咨詢、教育培訓、科研随訪、數據處理、醫學鑒定、健康咨詢、健康管理、便民服務等。
 
  公立醫院服務項目價格主要實行政府調節
 
  在明确服務項目的同時,該如何定價?記者記者注意到,價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實行分類管理。
 
  對于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意見指出,主要實行政府調節,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标準的上限給予指導,公立醫療機構按不超過醫療保障部門所公布價格的标準收取服務費用。
 
  而滿足個性化、高層次需求為主的“互聯網+”醫療服務,以及向國外、境外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落實特需醫療規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場調節價政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公立醫療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費标準和浮動範圍,并書面告知當地醫療保障部門。
 
  對于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意見明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提出,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并且應保持線上線下同類服務合理比價。
 
  具體比價上,要求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服務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和價格水平,體現激勵服務與防止濫用并重。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經濟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線上服務可以比傳統就醫方式更有利于節約患者的整體費用。線上線下服務價格應與必要成本的差異相匹配,體現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和“互聯網+”的額外成本。
 
  在醫保支付政策上,也體現了線上、線下公平的原則。意見提出,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與醫保支付範圍内的線下醫療服務内容相同,且執行相應公立醫療機構收費價格的,經相應備案程序後,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并按規定支付。
 
  對于屬于全新内容的“互聯網+”并執行政府調節價格的基本醫療服務,則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