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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通知 基層醫生新機遇來了

2019-12-19

基層醫生新機遇來了~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到2022年,力争實現全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館、配備中醫醫師。可以看出,未來懂中醫的基層醫生發展空間很大。
 
  此次《通知》共125項具體細則,落實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基層醫師公社将涉及到基層的政策做了梳理,一起來看。
 
  一、基層中醫醫師發展力度空前
 
  此次實施的政策覆蓋人群廣,對在職基層醫務人員、醫學生、以及退休中醫師均有政策扶持。
 
  ① 特崗增加中醫醫師名額:在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劃中積極招收中醫醫師。
 
  ② 鼓勵退休中醫師去基層:鼓勵實行中醫藥人員“縣管鄉用”,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服務。
 
  ③ 中醫方向定向生吃香: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中醫專業醫學生規模。
 
  ④ 職稱晉升條件放寬:放寬長期服務基層的中醫醫師職稱晉升條件。
 
  二、為基層中醫師“漲工資”
 
  落實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完善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薪酬制度。
 
  改革完善中醫藥職稱評聘制度,注重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克服唯學曆、唯資曆、唯論文等傾向。
 
  研究建立中醫藥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加強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表彰,建立中醫藥行業表彰長效機制,注重發現和推介中青年骨幹人才和傳承人。各種表彰獎勵評選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地區傾斜。
 
  三、凸顯中醫醫務人員勞務價值
 
  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中醫優勢服務、特色服務為重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重點考慮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
 
  四、公衛内容側重中醫發展
 
  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複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豐富中醫治未病内容,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到2022年在重點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廣20個中醫治未病幹預方案。
 
  五、加大中醫師承力度
 
  中醫師承教育自古以來就是中醫傳承和發展的重要途徑,此次通知中對于中醫師承教育和普及力度均有加大。
 
  一方面,建立高年資中醫醫師帶徒制度,與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等挂鈎。
 
  另一方面,制定中醫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經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師承教育繼承人,符合條件者可按同等學力申請中醫專業學位。
 
  此外,還将完善确有專長人員考核辦法,加大中醫(專長)醫師培訓力度,支持中醫醫院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促進民間特色技術療法的傳承發展。
 
  六、中醫診所迎來利好
 
  今年,關于診所的扶持力度空前,此次《通知》提到将大力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
 
  此外,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這項舉措也是更利于未來中醫診所的發展。
 
  七、鼓勵西醫學中醫
 
  中醫和西醫的互補,可以更好地應對人類健康新挑戰,共同促進未來醫學的發展。《通知》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大力發展中醫高度教育工作。
 
  ① 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允許臨床類别醫師通過考核後提供中醫服務,參加中西醫結合職稱評聘。
 
  ② 允許中西醫結合專業人員參加臨床類别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
 
  ③ 建立早跟師、早臨床學習制度。
 
  ④ 開展中醫藥經典能力等級考試。
 
  ⑤ 改革完善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全文
 
  一、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
 
  (一)加強中醫藥服務機構建設。
 
  1. 發揮中醫藥整體醫學和健康醫學優勢,建成以國家中醫醫學中心、區域中醫醫療中心為龍頭,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為骨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複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民政部、中國殘聯分别負責,分别負責為各單位按職責分别牽頭,下同)
 
  2. 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規範中醫醫院科室設置,修訂中醫醫院設置和建設标準,健全評價和績效考核制度,強化以中醫藥服務為主的辦院模式和服務功能,建立健全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3. 大力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4.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5. 到2022年,基本實現縣辦中醫醫療機構全覆蓋,力争實現全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館、配備中醫醫師。(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二)築牢基層中醫藥服務陣地。
 
  6. 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中醫專業醫學生規模。(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7. 在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劃中積極招收中醫醫師。(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8. 鼓勵實行中醫藥人員“縣管鄉用”,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别負責)
 
  9. 放寬長期服務基層的中醫醫師職稱晉升條件。(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0. 健全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機制。(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1. 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療聯合體。各級中醫醫院要加強對基層中醫藥服務的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
 
  (三)以信息化支撐服務體系建設。
 
  12. 實施“互聯網+中醫藥健康服務”行動,建立以中醫電子病曆、電子處方等為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開發中醫智能輔助診療系統,推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和遠程醫療服務。(國家中醫藥局、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負責)
 
  13. 依托現有資源建設國家和省級中醫藥數據中心。(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4. 加快建立國家中醫藥綜合統計制度。(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統計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5. 健全中醫藥綜合監管信息系統,綜合運用抽查抽檢、定點監測、違法失信懲戒等手段,實現精準高效監管。(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負責)
 
  二、發揮中醫藥在維護和促進人民健康中的獨特作用
 
  (四)彰顯中醫藥在疾病治療中的優勢。
 
  16. 加強中醫優勢專科建設,做優做強骨傷、肛腸、兒科、皮科、婦科、針灸、推拿以及心腦血管病、腎病、周圍血管病等專科專病,及時總結形成診療方案,鞏固擴大優勢,帶動特色發展。(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7. 加快中醫藥循證醫學中心建設,用3年左右時間,篩選50個中醫治療優勢病種和100項适宜技術、100個療效獨特的中藥品種,及時向社會發布。(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負責)
 
  18. 聚焦癌症、心腦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癡呆和抗生素耐藥問題等,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到2022年形成并推廣50個左右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負責)
 
  19. 建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西醫會診制度,将中醫納入多學科會診體系。(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0. 建立有效機制,更好發揮中醫藥在流感等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五)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中的作用。
 
  21. 結合實施健康中國行動,促進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級。(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教育部等負責)
 
  22. 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豐富中醫治未病内容,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等負責)
 
  23. 到2022年在重點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廣20個中醫治未病幹預方案。(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24. 大力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太極拳、健身氣功(如八段錦)等養生保健方法,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負責)
 
  (六)提升中醫藥特色康複能力。
 
  25. 促進中醫藥、中華傳統體育與現代康複技術融合,發展中國特色康複醫學。(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體育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國殘聯負責)
 
  26. 實施中醫藥康複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體育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國殘聯負責)
 
  27. 依托現有資源布局一批中醫康複中心,加強中醫醫院康複科建設,在其他醫院推廣中醫康複技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中國殘聯分别負責)
 
  28. 針對心腦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傷殘等,制定推廣一批中醫康複方案。(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聯負責)
 
  29. 推動研發一批中醫康複器具。(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聯負責)
 
  30. 大力開展培訓,推動中醫康複技術進社區、進家庭、進機構。(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中國殘聯負責)
 
  三、大力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産業高質量發展
 
  (七)加強中藥材質量控制。
 
  31. 強化中藥材道地産區環境保護,修訂中藥材生産質量管理規範,推行中藥材生态種植、野生撫育和仿生栽培。(農業農村部、國家藥監局分别負責,國家林草局、生态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醫藥局參與)
 
  32. 加強珍稀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支持珍稀瀕危中藥材替代品的研究和開發利用。(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林草局負責)
 
  33. 嚴格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使用管理,分區域、分品種完善中藥材農藥殘留、重金屬限量标準。(農業農村部、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4. 制定中藥材種子種苗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5. 規劃道地藥材基地建設,引導資源要素向道地産區彙集,推進規模化、規範化種植。(農業農村部、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6. 探索制定實施中藥材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的激勵政策。(國家藥監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37. 倡導中醫藥企業自建或以訂單形式聯建穩定的中藥材生産基地,評定一批國家、省級道地藥材良種繁育和生态種植基地。(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負責)
 
  38. 健全中藥材第三方質量檢測體系。(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9. 加強中藥材交易市場監管。(國家藥監局、農業農村部負責)
 
  40. 深入實施中藥材産業扶貧行動。(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扶貧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負責)
 
  41. 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藥材生産技術标準體系、等級評價制度。(國家中醫藥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八)促進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質量提升。
 
  42. 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藥标準(一部),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承擔有關工作,建立最嚴謹标準。(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3. 健全中藥飲片标準體系,制定實施全國中藥飲片炮制規範。(國家藥監局負責)
 
  44. 改善市場競争環境,促進中藥飲片優質優價。(國家中醫藥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負責)
 
  45. 加強中成藥質量控制,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中藥生産中的應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46. 探索建立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評估路徑,綜合運用循證醫學等方法,加大中成藥上市後評價工作力度,建立與公立醫院藥品采購、基本藥物遴選、醫保目錄調整等聯動機制,促進産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國家藥監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
 
  (九)改革完善中藥注冊管理。
 
  47. 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藥安全、療效評價方法和技術标準。(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科技部負責)
 
  48. 及時完善中藥注冊分類,制定中藥審評審批管理規定,實施基于臨床價值的優先審評審批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
 
  49. 加快構建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注冊審評證據體系,優化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方、醫療機構制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新藥審評技術要求,加快中藥新藥審批。(國家藥監局負責)
 
  50. 鼓勵運用新技術新工藝以及體現臨床應用優勢的新劑型改進已上市中藥品種,優化已上市中藥變更技術要求。(國家藥監局負責)
 
  51. 優化和規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國家藥監局負責)
 
  52.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牽頭組織制定古代經典名方目錄中收載方劑的關鍵信息考證意見。(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共同負責)
 
  (十)加強中藥質量安全監管。
 
  53. 以中藥飲片監管為抓手,向上下遊延伸,落實中藥生産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國家藥監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等負責)
 
  54. 探索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生産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實現中藥重點品種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國家中醫藥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藥監局、商務部、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分别負責)
 
  55. 強化中成藥質量監管及合理使用,加強上市産品市場抽檢,嚴厲打擊中成藥非法添加化學品違法行為。(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
 
  56. 加強中藥注射劑不良反應監測。(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57. 推進中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将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國家醫保局等分别負責)
 
  58. 完善中藥質量安全監管法律制度,加大對制假制劣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國家藥監局、司法部負責)
 
  四、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改革人才培養模式。
 
  59. 強化中醫思維培養,改革中醫藥院校教育,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強化中醫藥專業主體地位,提高中醫類專業經典課程比重。(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60. 開展中醫藥經典能力等級考試。(國家中醫藥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61. 建立早跟師、早臨床學習制度。(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62. 加大省部局共建中醫藥院校投入力度。(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等負責)
 
  63. 将中醫課程列入臨床醫學類專業必修課,提高臨床類别醫師中醫藥知識和技能水平。(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
 
  64. 完善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模式。(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負責)
 
  65. 改革完善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66. 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允許臨床類别醫師通過考核後提供中醫服務,參加中西醫結合職稱評聘。(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教育部負責)
 
  67. 允許中西醫結合專業人員參加臨床類别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二)優化人才成長途徑。
 
  68. 通過學科專科建設、重大科研平台建設和重大項目實施等,培養造就一批高水平中醫臨床人才和多學科交叉的中醫藥創新型領軍人才,支持組建一批高層次創新團隊。(國家中醫藥局、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别負責)
 
  69. 支持中醫藥院校與其他高等學校聯合培養高層次複合型中醫藥人才。(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分别負責)
 
  70. 建立高年資中醫醫師帶徒制度,與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等挂鈎。(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71. 制定中醫師承教育管理辦法。(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72. 經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師承教育繼承人,符合條件者可按同等學力申請中醫專業學位。(教育部、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73. 大力培養中藥材種植、中藥炮制、中醫藥健康服務等技術技能人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74. 完善确有專長人員考核辦法,加大中醫(專長)醫師培訓力度,支持中醫醫院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促進民間特色技術療法的傳承發展。(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十三)健全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75. 落實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完善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薪酬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76. 改革完善中醫藥職稱評聘制度,注重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克服唯學曆、唯資曆、唯論文等傾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77. 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評選等加大對中醫藥人才的支持力度。(中央組織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國家中醫藥局分别負責)
 
  78. 研究在中國工程院醫藥衛生學部單設中醫藥組。(工程院、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79. 研究建立中醫藥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加強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表彰,建立中醫藥行業表彰長效機制,注重發現和推介中青年骨幹人才和傳承人。各種表彰獎勵評選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地區傾斜。(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促進中醫藥傳承與開放創新發展
 
  (十四)挖掘和傳承中醫藥寶庫中的精華精髓。
 
  80. 加強典籍研究利用,編撰中華醫藏,制定中醫藥典籍、技術和方藥名錄,建立國家中醫藥古籍和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國家中醫藥局、文化和旅遊部、科技部、國家文物局、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
 
  81. 研究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知識産權局、司法部負責)
 
  82. 加快推進活态傳承,完善學術傳承制度,加強名老中醫學術經驗、老藥工傳統技藝傳承,實現數字化、影像化記錄。(國家中醫藥局、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部負責)
 
  83. 收集篩選民間中醫藥驗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開發和利益分享機制。(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
 
  84. 推進中醫藥博物館事業發展。(國家中醫藥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文物局負責)
 
  85. 實施中醫藥文化傳播行動,把中醫藥文化貫穿國民教育始終,中小學進一步豐富中醫藥文化教育,使中醫藥成為群衆促進健康的文化自覺。(國家中醫藥局、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負責)
 
  (十五)加快推進中醫藥科研和創新。
 
  86. 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及中醫藥重大科學問題,建立多學科融合的科研平台。(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87. 在中醫藥重點領域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立一批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88. 在中央财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框架下,研究設立國家中醫藥科技研發專項、關鍵技術裝備重大專項和國際大科學計劃,深化基礎理論、診療規律、作用機理研究和诠釋,開展防治重大、難治、罕見疾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臨床研究,加快中藥新藥創制研究,研發一批先進的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89. 支持鼓勵兒童用中成藥創新研發。(科技部、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90. 研究實施科技創新工程。(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參與)
 
  91. 支持企業、醫療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協同創新,以産業鍊、服務鍊布局創新鍊,完善中醫藥産學研一體化創新模式。(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92. 加強中醫藥産業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負責)
 
  93. 健全賦予中醫藥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産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權益保障機制。(科技部、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94. 改革完善中醫藥科研組織、驗收和評價體系,避免簡單套用相關科研評價方法。(科技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等負責)
 
  95. 突出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求,建立科技主管部門與中醫藥主管部門協同聯動的中醫藥科研規劃和管理機制。(科技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十六)推動中醫藥開放發展。
 
  96. 将中醫藥納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重要内容,實施中醫藥國際合作專項。(國家中醫藥局、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97. 推動中醫中藥國際标準制定,積極參與國際傳統醫學相關規則制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市場監管總局、外交部負責)
 
  98. 推動中醫藥文化海外傳播。(國家中醫藥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外交部、教育部、文化和旅遊部、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
 
  99. 大力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商務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00.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一批高質量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外交部、商務部、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
 
  101. 研究推動現有中藥交易平台穩步開展國際交易。(商務部、國家中醫藥局、證監會、國家藥監局分别負責)
 
  102. 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國家中醫藥局、科技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103. 加強與台灣地區中醫藥交流合作,促進兩岸中醫藥融合發展。(國家中醫藥局、中央台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負責)
 
  六、改革完善中醫藥管理體制機制
 
  (十七)完善中醫藥價格和醫保政策。
 
  104. 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中醫優勢服務、特色服務為重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重點考慮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國家醫保局負責)
 
  105. 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06. 完善與國際疾病分類相銜接的中醫病證分類等編碼體系。(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07. 分批遴選中醫優勢明顯、治療路徑清晰、費用明确的病種實施按病種付費,合理确定付費标準。(國家醫保局負責)
 
  108. 通過對部分慢性病病種等實行按人頭付費、完善相關技術規範等方式,鼓勵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适宜的中醫藥服務。(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09. 及時将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積極将适宜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和中藥按規定納入醫保範圍。(國家醫保局負責)
 
  110.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中醫治未病等保險産品。(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
 
  111. 研究取消中藥飲片加成相關工作。(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财政部負責)
 
  (十八)完善投入保障機制。
 
  112. 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在衛生健康投入中統籌安排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并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别負責)
 
  113. 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投資力度,改善中醫醫院辦院條件,擴大優質服務供給。(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14. 切實保障公立中醫醫院投入責任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别負責)
 
  115. 鼓勵地方設立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中醫藥發展基金。(财政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别負責,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參與)
 
  116. 引導商業保險機構投資中醫藥服務産業。(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九)健全中醫藥管理體制。
 
  117. 完善中醫藥工作跨部門協調機制,強化國務院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職能,協調做好中藥發展規劃、标準制定、質量管理等工作,促進中醫中藥協調發展。(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118. 各級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各相關部門要堅持中西醫并重,制定實施中醫藥相關政策措施要充分聽取并吸納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等各相關部門分别負責)
 
  119. 完善中醫藥服務監管機制。(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等負責)
 
  120. 依據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省市縣都要明确承擔中醫藥管理職能的機構,合理配置人員力量。(中央編辦、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别負責)
 
  (二十)加強組織實施。
 
  121. 推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結合實際制定落實舉措,将《意見》實施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中央組織部負責)
 
  122. 圍繞以較低費用取得較大健康收益目标,規劃建設一批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示範區,鼓勵在服務模式、産業發展、質量監管等方面先行先試。(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藥監局等負責)
 
  123. 推動中央主要新聞單位、重點新聞網站等各類媒體加大對中醫藥文化宣傳力度,加強和規範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傳播普及,營造珍視、熱愛、發展中醫藥的社會氛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分别負責)
 
  124. 進一步加強軍隊中醫藥工作,大力開展新時代軍事衛勤新型中醫診療裝備研發和新藥物、新療法挖掘創新工作,持續深化基層部隊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提高軍隊中醫藥整體保障水平。(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125. 少數民族醫藥是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地方可根據《意見》,制定和完善促進本地區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的相關政策舉措。(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國家中醫藥局、國家民委分别負責)